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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rtvulin: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作者: 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27

关键词: ┊阅读:次┊

  提问者:jyrtvulin,来自:沙腔乡,喜欢读《名特优柑橘绿色栽培与经营技术》,偶像是潘嘉丽,喜欢的歌曲“恋上另一个人”,喜欢的品牌是兴达。

  jyrtvulin问: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各位好,请教各位《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如何写?拜托各位了,谢谢!

  回答者:burongyi20099,来自:库局乡,喜欢读《分析考古学》,偶像是龚蓓苾,喜欢的歌曲“不了情”,喜欢的品牌是林清轩。

  burongyi20099答: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监制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发包方(甲方)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且市场主办单位愿为承包方履约责任、保修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广州办理一级建造师深圳。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粘贴印花税票处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民族:

  住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

  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保证人:(市场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一)和图纸(附件六));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工程款和工程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报价单应当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评价计算书的费用,均包涵在合同工程造价中。

  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居室中有滞留物甲方应做好保护,说明注意事项。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本合同《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二)、《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三)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验收的,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1)《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04)的标准执行。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10.7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两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12.3由于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赔偿乙方实际损失,且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即元/每个延误日)。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即元/每个延误日)。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在扣除乙方提供的与不达标无关材料的成本价后的剩余部分,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本条中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工程造价%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若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可采用下述第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市场主办单位为乙方履约责任、保修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之日止。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市场主办单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撤离市场的,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表一

  工程报价单

  序号项目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用量较多企业可复印作为合同附件。

  附表二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附表三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天津办理监理工程师附表四

  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工验收意见甲方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做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表五

  住宅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家装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

  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

  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关键词:装饰分包乙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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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信任委托、全面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天津办理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此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外墙石材工程(除36#房外)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所表明的上述外墙石材工程的全部范围,包括图纸深化、成品制作及安装、不锈钢挂件安装、石材防护处理、验收、产品保护、编制竣工资料、24个月免费质量保证期服务。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和包验收的方式进行承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期: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合格。

  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陆仟壹佰万元整(RMB6100000元),单价闭口,结算时工程量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竣工图按实调整。本合同单价内均已包含了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产品保护、垃圾清运、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工程造价明细表见附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补充协议条款。

  本合同条款。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备忘录。

  招标承包工程的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图纸

  确定的工程预结算书。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第12条约的办法解决。

  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适用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质量标准及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四、付款方式

  4.1.工程款

  4.1.1.预付款:无预付款。

  4.1.2.进度款:占合同价款的70%,乙方按经甲方确认的合格的工程量计算进度款,送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支付。

  4.1.3.验收款:验收结算款25%,提供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资料,整体工程通过政府部门竣工备案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审价完后支付。

  4.1.4.保修款:保修款5%,期限为二年(保修期满二年后即按各自责任予以结清,保修款不计利息)。

  4.1.5总包配合费:为合同总价的2%。配合费包括场地道路、垂直运输机械、外脚手架、卫生设施、水电提供、仓储场地提供。宿舍和垃圾清理和运输按实结算。

  五、驻地代表

  5.1.甲方代表:

  5.1.1.甲方任命娄伟军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的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5.1.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二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执行。

  5.2.乙方代表:

  5.2.1.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六、责任和权利

  6.1.甲方责任和权利:

  6.1.1.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6.1.2.审查乙方提供的材料产品质量。

  6.1.3.检查、督促乙方建立和实施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保证施工安全。

  6.1.4.审查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6.1.5.抽查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

  6.1.6.检查、督促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按月对已完工的进度和施工质量签字认可。

  6.1.7.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进行质量验收。

  6.1.8.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相关意见。

  6.1.9.督促乙方整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6.1.10.免费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等设备,提供现场临水、临电的接口。

  6.1.11.甲方应对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6.2.乙方责任:

  6.2.1.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6.2.2.在进场前七天将经确认的材料样品送交甲方封样。

  6.2.3.乙方代表按时出席甲方或业主主持的每周工地例会及相关会议。

  6.2.4.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册。

  6.2.5.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开工前对相关尺寸、垂直度进行验收并记录在案,为今后处理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所引起损失之纠纷的依据。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2.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质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施工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6.2.7.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2.8.维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垃圾需每天清运完毕。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6.2.9.接受甲方对乙方组织施工的全面管理及监督,配合甲方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做好施工记录。

  6.2.10.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材料,并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在产品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不予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新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常见问。工期不予顺延。

  6.2.11.在工程竣工验收14天前向甲方提供四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图及电子版资料一套。

  工程质量监理

  7.1.乙方无条件地接受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款项等查验和监督。

  7.2.乙方每月向甲方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进度计划:

  8.1.1.乙方应定期在甲方所指定的日期提供相关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说明。

  8.2.延期开工:

  8.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进行施工。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在竣工日7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竣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方得顺延工期。

  8.3.暂停施工:

  8.3.1.甲方在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产品,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始得继续施工。

  8.3.2.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4.工程延期:对以下各项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可相应顺延工期。

  8.4.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足以影响主进度计划者。

  8.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九、质量与验收

  9.1.乙方应认真按照本合同所列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查验,为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整改,天津市08年第十批一级建造师领取。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

  9.2.以上查验合格后,再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除应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外,更需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9.3.以上查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工程设计变更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进行的下列变更:

  10.1.1.增减合同中相关的工程数量。

  10.1.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10.1.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0.1.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10.1.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十一、工程竣工

  竣工验收:

  11.1.1.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1.2.本工程验收还需通过建设单位、有关物业及小业主的验收。

  11.2.竣工结算:

  11.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于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当月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结算最终确认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11.2.2.发生变更工程量的造价调整,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无合同单价的按最终工程结算审价为准。

  11.3.工程保修:

  11.3.1.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保修起算日为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并经建设单位及物业验收通过移交物业之日。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应保证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立即组织修理,否则,甲方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其发生费用在工程保修款内扣除。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违约和索赔

  12.1.争议:

  12.1.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优先以相互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2.1.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持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并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2.违约和索赔:

  12.2.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材料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追索违约金或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

  12.2.2.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2.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4.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每天处以工程结算款的0.6%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另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亦应负责赔偿,并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不足以支付,乙方应另行偿付。

  12.2.5.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则由乙方返修至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处以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若不足以支付,乙方应另行偿付。

  12.2.6.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封样的产品指标不符时,将视乙方违约,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外,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12.2.7.如产品到达现场后,经检验发现不适用于本工程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已到现场的产品作退货处理,并按上述第12.2.6条作违约处理。

  12.2.8.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以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的可能。

  十三、其它

  13.1.安全防护:

  13.1.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3.1.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2.不可抗力事件:

  13.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每三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及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拾天向甲方通报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13.2.2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承担责任。

  13.2.3工程本身若非因乙方施工质量不良所引起之损害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应全责承担损失。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甲方终止合同权:

  甲方得视乙方行为,在下列条件中,有先行终止合约之权力,乙方不得异议。

  13.3.1乙方产品质量达不到合约的要求。

  13.3.2因乙方原因使工期严重滞后,施工进度比计划延误七天以上。

  乙方有偷工减料或使用次级品时。

  13.4.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且支付完保修款后终止。

  13.5.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副本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方执四份(其中二份报建设单位备案)、乙方执二份。

  十四、其他: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造价明细表及工程技术要求

  2.履约保证书

  3.补充协议书

  4.安全生产协议书

  5.税务缴纳承诺书

  14.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关于工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承担由于违反各项规定造成的处罚。

  甲方: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温岭市石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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